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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ner Klemme 丨 对康德道德动机论的一些反思

Heiner Klemme 伦理学术 2021-01-22


编者按:本文是《伦理学术》公众号推送的第二篇Heiner Klemme(海纳·克勒梅)教授的论文,(前一篇为海纳·克勒梅 | 理性本性作为自在的目的自身而实存,有兴趣的读者朋友可以并观二文,体味Klemme教授对英语学界康德研究的一些回应与商榷。



对康德道德动机论的一些反思

Heiner Klemme 著   杨云飞 译


摘要:英国哲学家伯纳德·威廉姆斯主张,康德发展出了一种关于道德理由和动机的外在主义的解释,并认为康德式的观点是错误的。在这篇论文里,我想提出反对威廉姆斯的主张:第一,就道德理由来说,康德不是一个外在论者,而是一个内在论者,而且第二,康德的观点比威廉姆斯和许多其他的解读者所意识到的要复杂得多。在论文的第一部分,我会勾勒出康德关于道德动机的内在主义观点的主要想法。在第二部分,我会表明,道德动机应当在康德式的基础上加以理解,即是一个包含了形式的、激发情感的和自律的三种维度的复合的现象。最后,在第三部分,我会总结我的论证。


关键词:康德;道德动机;道德理由;外在主义与内在主义




导 言




对道德动机( motivation) 的现代讨论涉及两种可供选择的动机概念。一方面,是一种 道德动机的内在主义观点。这种观点提出,实践理由是内在于我们的欲望和禀性的。因为它们是经验性的、原因性的能力,所以有行动的某种理由,就意味着同时以某种方式被 驱动了。另一方面,是对道德动机的外在主义观点。外在论者主张,道德理由并非建基 于欲望和禀性之上,而是理性的非经验性的机能之上。既然理性的机能是自身实践的,所 以外在论者同样认为,道德理由同时就是驱动的理由。


在他颇具影响的论内在和外在理由的文章里,已故的英国哲学家伯纳德·威廉姆斯 ( Bernard Williams) 主张,大卫·休谟发展出了一种关于道德理由和动机的内在主义观念,而康德则给出了一种外在主义的解释。威廉姆斯还主张,没有外在理由,这是因为他觉得一个人所具有的实践理由只能是他所谓的行动者的“主观动机集合”之中的要素。就因为康德主张有外在的理由,威廉姆斯得出结论,关于理由和动机( motive) 的康德式的 观点不可能为真。


在这篇论文里,我想提出反对威廉姆斯的主张:第一,就道德理由来说,康德不是一个 外在论者,而是一个内在论者,而且第二,康德的观点比威廉姆斯和许多其他的解读者所 意识到的要复杂得多。在论文的第一部分,我会勾勒出康德关于道德动机的内在主义观点的主要想法。在第二部分,我会表明,道德动机应当在康德式的基础上加以理解,即是一个包含了形式的、激发情感的和自律的三种维度的复合的现象。最后,在第三部分,我会总结我的论证。




一、康德的道德动机概念


在他的道德动机模型中,康德力图公正地对待唯理论和经验论的传统。他相信,道德动机这一复合现象,必须同时从理性和情感两方面加以解释。然而,在康德的心里,理性和情感之间有一道深深的鸿沟。而在他解释如何能由道德动机填平这道鸿沟之前,康德从一种实践理由的理论开始。这一理论为他的道德动机的概念准备了基础。在能够更细致地讨论康德的道德动机之前,我们应该快速地浏览一下他关于道德理由的理论。具体地,我们将关注三个问题,即:人们到底为什么会提出规范性的问题?什么是这些问题的本质?以及人们如何从道德上回答这些问题?


就如广受认可的那样,康德的道德责任概念,是与他关于实践理由的二元论观点密切关联的。按照康德的看法,人类拥有两类不同的最终目的。一类最终目的是经验性的,而另一类本质上是理性的。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以区分自然的善(das Wohl) 和道德的善(das Gute) 的方式来指明这两类目 的;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 以下凡引此书,均简写为《奠基》——译者按) 中,他把这些最终目的称为 我们意愿的“质料”。我们行动的经验性的、主观的目的,在于我自己的在尘世中的幸福,即我的各种爱好的满足。我之所以提规范性的问题,是因为我得去决定做什么才能满足这些爱好。因此,我追求幸福的欲望,就是康德所说的假言命令的基础。


另一方面,康德相信人们同样具有一种对纯粹理性的兴趣。而一个人对理性( rationality) 有一种兴趣,意味着人们把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的实存,当做自己的意愿的最终的理性目的来尊重。康德理论的这个方面,最清楚地表达在《奠基》一书中定言命令的第二个特殊公式中:“你要这样行动,把不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任何其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任何时候都同时用作目的,而决不能只是用作手段。”( 《奠基》,AK4:429) 随后,康德写道,所有的准则,除了拥有某种形式,还拥有“某种质料,即目的”,由此这公式就是:“理性的存在者,依照其本性而言作为目的,从而作为目的自身,必须用作每一个准则在一切仅仅相对的和任意的目的上的限制性条件。”( 《奠基》,AK4:436)


因此,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人们愿意自己追求幸福的欲望受限于那样一些行动的准则,通过这些准则,他们不会妨碍作为目的自身的人的实存。但由于人同时是感性与理性的存在者,他们的理性的意愿就转换为一种道德的应当,这种应当在定言命令的不同公式中得到了表达。


因人类作为理性存在者的地位,规范性的领域为其提供了新的意义。我们提出规范性的问题,不仅仅是因为我们在问自己,怎么做才能够满足自己(自私)的欲望。我们提出规范性的问题,也是因为我们必须决定自己是否愿意把人们当做目的自身来尊重。我们必须决定,是否愿意尽自己的义务,或过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因此,对康德来说,正是道德责任这个概念,预设了我们,作为人类,同时既认真看待我们的道德理由,又会考量由我们的感性本性所给出的主观和任意的目的。在此意义上,纯粹理性恰恰从一开始就是实践的。否则我们将完全不会关心我们的理性及其理由。


道德责任预设了:我们行动的理性的目的远比经验性的目的有价值。但是,如何才能证明作为理性的和自由的主体而存在着的人的首要性(primacy)呢? 为什么我应该敬重作为目的自身的理性存在者呢? 无论何时何地,当看起来似乎合适这样做的时候,为什么我不应该把他们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呢?在《奠基》中,康德似乎给出了两个论证来表明作为目的自身的人的首要性。第一个论证,从本质上说,是客观的和形而上学的。它说的是,因为人作为理知世界的公民而实存,并因此而具有”绝对价值“(《奠基》,AK4:428)),所以我们应该敬重作为目的自身的人。


与这个客观的和形而上学的论证相对应,还有一个主观的和反思性的论证。后一论证说的是,只要人们的经验性的或理性的理由能够决定他们的行动,人就不可避免地把自己理解为必定自我决定的主体。无论人们想什么,做什么,无论他们生活在哪里,作为人,他们必须选择道德还是利己作为他们生活的目标。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这个原则的根据是:理性的本性是作为自在的目的本身而实存的。人必然这样设想他自己的存有;所以就此而言,这也就是人类行动的一条主观原则。但每一个其他的理性 存在者,也正是这样按照对我也适用的同一个理性的根据来设想其存有的;因此,它同时也是一个客观的原则,从它这个最高的实践根据中必定能把意志的全部法则推导出来。”(《奠基》,AK4:429)


但是,为什么每一个单独的人类成员应该把自己的实存看做目的自身呢?康德的回答是:因为人类不可避免地“按照自由的理念”行动。在《奠基》的第三部分,康德写道:“现在我提出:每一个只能按照自由的理念去行动的存在者,正因此而在实践方面是现实地自由的,也就是说,一切与自由不可分割地结合着的法则,对它来说都是有效的,就好像它的意志已经由一个理论上有效的证明而表明自身是自由的一样。因此,它作为实践理性、或者作为某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必须把它自己看作是自由的;这也就是说,这样一种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只有在自由的理念之下才能是它自己的意志。”(《奠基》,AK4:448)


在论证的这个节点上,变得清楚的是,在康德那里,自由是我们如何理解规范性概念的关键。对康德来说,意志的自由至少有三个方面。首先,没有意志的自由,人将不会有机会从自己的欲望和经验性 的兴趣以外的视角来判断这些欲望和兴趣。康德把这个叫做“消极的”(《奠基》,AK4:446)自由概念。其次,没有意志的自由,人不可能成为一个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行动的自律的存在者。这就是“积极的”( 《奠基》,AK4:446) 自由概念所要表明的:如果我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而按照道德法则来行动,那么我就是一个自我立法的存在者。第三,意志的自由包含着我们自行决定自己是要做一个自律的行动者还是一个他律的行动者的自由。在《奠基》中,康德并没有明确地讨论自由意志的这第三种意义,但是他的责任概念清楚地蕴含着,人类可以选择按照道德的准则而行动,也可以选择按照非道德的准则而行动。“一切人都设想自己在意志上是自由的。由此得出关于那些本来应该发生、即使从未发生过的行动的一切判断。”


带着这些考虑,我已经以一种与康德的规范性理论相契合的方式到达了道德动机这一论题。既然在康德那里我们已经发现了规范性的两种不同维度,我们就得在康德的道德论著中区分出两种不同类型的动机。按康德的看法,我们首先被我们的爱好、激情和情感所驱动,这就是说,被我们的本质中感性的一面所驱动。但是,我们还被纯粹理性所驱动。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通过区分我们“经验性的兴趣”和“道德的兴趣”,康德表述了动机的这种双重结构。基于道德动机的这个双重结构,康德一方面主张,理性能够为自身在我们之中造成一种兴趣,以反对伦理学中的经验论传统;另一方面,康德主张,关于道德理由的知识并不能决定我们的意愿,以反对传统的唯理论伦理学。当然,康德并不质疑那种主张我们总是追求某种善的古代的原则。但是,出于他对理由和动机的二元论观点,康德迫切地想要表明,人类必须决定,到底是以道德的善还是感性的善,作为他们行动的实际目标。在他的第二批判中,如我们所见的,康德采用了“自然的善”和“道德的善”这样的概念来解释他的立场。正是由于这个善的概念,康德同时与道德哲学中的经验论传统和唯理论传统决裂了。


通过纯粹理性能够为自身在我们之中造成一种道德兴趣这一主张,康德到底说了什么? 纯粹理性如何成为实践的? 这些问题有三个方面。首先,我们可以问,纯粹理性究竟是否能够成为实践的。其次,我们可以问,如果纯粹理性的确可以成为实践的,为什么它要成为实践的。以及第三,我们可以问,纯粹理性如何成为实践的。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用他的“理性的事实”的学说( AK5:31) 回答了第一个问题。按此学说,所有人类都意识到了他们的道德责任。即便是最穷凶极恶的歹人,也在自身之中感到了纯粹理性的呼声。他或她明白道德上的善与恶的差别。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康德认为那是不可能加以解答的。我们不可能知道为什么纯粹理性成为实践的 ( 参看《奠基》,AK4:455 以下诸页) 。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把这一点作为人之为人的一个事实接受下来。


还剩下第三个问题。康德极为认真地处理了这个问题。对他的道德动机理论来说,这是个中心问题。纯粹理性在客观上是实践的。我们确定无疑地知道这一点。但是,康德问道,纯粹理性能促使人类认真对待它的命令吗? 人类到底为什么要在乎纯粹理性的命令呢?他们为什么不干脆就只关注自己的幸福呢?换言之,纯粹理性如何成为主观上实在的?这正是康德的确信:对纯粹理性而言,只有一种方式为其自身在我们之中造成一种兴趣。纯粹理性必须在我们之中造成一种把我们与其命令结合起来的特定的情感。在康德眼中,通过贬抑(humbling) 我们自身为感性的存在者,这种情感得以在我们之中产生(《实践理性批判》,AK5:79) 。在贬抑自己为感性的被造物的过程中,纯粹理性同时在我们之中造成了一种对它的敬重。我们认识到,在我们之中有某种东西,这种东西贬抑我们为感性的被造物,但同时是自尊的客体,即作为理性而自由的人的法则的道德法则。借助对道德法则的敬重这个概念,康德确证了,我们会认真对待纯粹理性的呼声。在某种程度上,经验论哲学家们是对的:纯粹理性并没有要求我们忽略或压制我们的情感或欲望。没有情感和欲望,我们的意愿将会是没有内容的。但是,经验论哲学家并没有看到,理性在自身就是一种道德正当性和道德动机的来源。


康德同意他的唯理论的先行者们,理性是实践的。但是,他拒斥了他们的这样一种观念:认识到自身的义务就意味着同时被决定去做出相应的行动。敬重道德法则,康德主张,并不包含意志以一种确定的方式得到了因果性的规定的理念。假如这种理念为真,那么在定言命令中体现出来的“应当”将会是没有意义的。与唯理论者不同,康德不相信道德上好的行为只涉及正确的道德推理的问题。相反,违反我们的道德责任,对康德而言,预设了我们知道什么是我们的道德责任。康德所确信的正是:是否愿意按照义务而行动,取决于每一个单独的个人。


让我们从一种总体的视角来看待康德的道德动机概念,我们可以区分出一种形式的维度、一种激发情感的维度和一种自律的维度:


形式的维度意味着,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纯粹理性并非只是道德理由和道德责任的来源,这些道德理由,对于任何纯粹理性的存在者来说,也会是规定性的理由。“如果理性无例外地规定意志,则这样一种存在者的行动,作为客观必然的来认识,也是主观必然的,这即是说,意志是一种只选择理性独立于爱好而认为在实践上是必然的、也就是善的东西的能力。”(《奠基》,AK4:412)因为人类是既感性又理性的存在者,对他们来说道德理由就是道德责任。


道德动机的激发情感的维度意味着,在人类那里,纯粹理性是主观地实践的,因为在人之中纯粹理性造成了一种对它的敬重的情感。由于人类同时既是理性的存在者,又是感性的存在者,纯粹理性必须也触及到我们的感性、我们的心灵和情感,才是主观上实践的。如果没有敬重道德法则的情感,我们不会认真对待我们的道德责任。


自律的维度意味着,我们能够完完全全地明白我们的道德责任,却并不被规定着去按照道德的准则行动。对康德来说,人类可自由决定是否要成为利己者还是道德的存在者。这一自由,如同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里面澄清的那样,是不可或缺但又不可索解的。




二、道德动机的形式的、激发情感的和自律的维度


如我们在一开始看到的那样,康德被威廉姆斯和其他哲学家看做道德动机方面的外在论者,因为康德主张的观点是,存在着我们主观动机集合之外的实践理由。确实,毫无疑问的是,康德式的理论看起来包含了外在论的因素,因为正如我们已看到的那样,康德赞成区分出两类不同的实践理由。既然道德理由建基于理性之上,而不是我们感性的本性之上,它们就是外在于我们的“欲望”的理由。然而,威廉姆斯本人在一种非常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主观动机集合”这一术语,该术语似乎也适用于并非建基于情感或情操之上的实践理由。如果我们在这种非常宽泛的意义上理解“主观动机集合”,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康德发展了一种道德动机的内在主义观点。


接下来,我将追踪这条思考线索。我们如何能用一种更加现代的样式来描述康德的内在主义立场? 看看康德自己的道德动机理论,这种理论主张,要在性质上成为康德式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它必须标明,纯粹理性如何能成为实践的。第二,它必须提出一种可信的道德情感理论,因为缺乏一种激发情感维度的道德动机似乎是不完善的:道德关涉到整个的人,而不仅仅是人的理性。第三,这样一种理论应当解释自律的概念。它应当解释,道德理由在不规定我们的意愿的情形下如何能够成为道德动机(motives) 。


为简短起见,我将聚焦于第一个条件:纯粹理性如何能成为实践的? 以这种直白的方式来发问,似乎不太可能对这个问题给出有意义的回答。这是因为,在我们能够讨论道德动机的形式的方面之前,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有道德理由。因此,如果我们想发展出一种关于道德动机的现代的、康德式的理论, 我们首先需要有一种关于道德理由的康德式的理论。而有一种关于道德理由的康德式的理论,且不说别的,就意味着解释作为我们意愿的最终目的而实存着的人的概念。那么,一个康德主义者如何才能解释人作为最终目的实存着?我到底为什么应该借道德理由来限制我的实现建立在我自己的欲望和爱好之上的主观的目的的自由?如我们已看到的,在《奠基》中,康德认为,人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乃是因为他们具有按照准则或理由去行动的能力。作为理性的被造物,他们有绝对的价值和尊严,因为他们作为理性的被造物,是自由的、自我立法的主体。


然而,康德固然主张,由于人有绝对价值,人类就有责任去道德地行动,他并没有力图形式地证明,理性存在者有绝对的价值。倒不如说康德宣称,作为一个事实,人类不可避免地把自己看做自由行动 的被造物。换言之就是:不把自己看做按照自由的理念而行动这一点,并不取决于人类。因为他们不可能这么做,所以可以说他们在实践上是自由的。自由的这一理念至少足以充当道德责任的基础。没有必要从理论上证明我们在实践上是自由的。


这可能会被看做某种讽刺,即很有可能整个现代最雄心勃勃的那种道德责任理论,也就是康德的理论,似乎建立在这么脆弱的基础上。但是在康德看来,这就是我们所拥有的全部,而且这足以解释为什么人类会感到自己有责任去做纯粹实践理性所命令的事情。在纯粹实践理性这个概念这里,我们已到达了,康德在1785年所主张的,实践哲学的“终极的边界”:“一切人都设想自己在意志上是自由的。由此得出关于那些本来应该发生、即使从未发生过的行动的一切判断。”(《奠基》,AK4:455)


追随康德在《奠基》中的论证,我想主张我们不仅仅把自己看做自由地行动的存在者。从道德的角度来看,我们还预设了每一个人都洞察到了两个基本的实践假设。第一个命题关注我们个人的欲望、兴趣和价值判断的内容。基于康德式的根据,一个人如果不极其认真地对待某些哪怕只是随时间而改变的事物,他就不可能过上一种好的、幸福的生活。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某个人极其认真地对待的事物,就其自身而言,就比其他人为自己的生活而极其认真对待的东西更有价值。至少,我们并没有洞察到某种程序,借此我们可以一次性地决定哪些事物比另一些事物更有价值。 


第二个洞见关注人自身的价值状态。就人的行动能力来看,没有理由去假定某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价值。如果就本身来说并没有比其他目的更有价值的主观目的,那么,那个努力实现自己主观目的的人,并不变得比其他人更有价值。我们并没有洞察到任何能使我们的生活或我们的人格比另一个人的生活或实存更加重要的事物。人有价值,但他们并不是因为自己的主观目的而拥有这价值,毋宁说,他们有价值,是因为他们是因其自由而必须活出自己“的尊严”来的人类。


对作为自由行动着的存在者的人的平等的洞见,在认识论和人类学两个方面解释了,为什么人类从一开始就会有道德问题。如果我们不曾把自己和他们事实上等同起来,我们就不会有任何道德问题。道德问题是把他人当做自由而平等的主体来敬重的结果。与此同时,人的自由和平等也是解决道德问题的钥匙。道德问题通过一种程序得到解决,这种程序确保了一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人的自由相一致,同时不会不恰当地限制一个人过一种自我决定的生活的兴趣。只有在这些考量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区别出道德上的善人和道德上的恶人。


如果我们并不曾把自己看做自由和平等的存在者,那么,就将不会有道德责任。但既然我们事实上的确这么做,所以就有与我们理性的自我理解不可分割的道德责任。道德的观点是某种我们无法消除的东西,除非通过摧毁人性,即摧毁我们的同等地认同其他人(就像那是我们自己)、并同等地认同他们的主观目的(就像那是我们的主观目的)的能力。


不管我们能够如何详细地描述这种程序(通过这种程序我们可以区分道德的理由和非道德的理由),现在应该已经清楚的是,康德主义者(在某种程度上)是规范的外在主义者,动机的内在主义者。他们相信,道德理由是那些我们从道德的角度用来判断我们个人的欲望、爱好和经验性的兴趣的理由。作为人类,我们不仅想要过一种幸福的生活,我们还愿意敬重作为拥有道德正当性去自行决定想过哪种生活的存在者的其他人。虽然康德主义者们是规范的外在主义者,他们还是动机的内在主义者。他们相信,人不仅被驱动着去过一种幸福的生活,他们同样愿意去过一种道德上善的生活。他们愿意敬重作为目的自身的人。但在哪种意义上他们是动机的内在主义者呢?


让我们从伯纳德·威廉姆斯对内在理由和外在理由的区分出发来回答这个问题。根据威廉姆斯,康德主义者在道德理由方面来说是外在主义者,因为他们相信,存在着某种对一个人来说不属于其主观动机集合中的一个要素的理由。一种关于实践理由的康德式的理论的全部关键点在于,威廉姆斯主张,能够有一些不具有道德动机(motive)的道德理由。而这一点,威廉姆斯认为是错误的,因为一个理由必须满足动机要求。对一个理由而言,它必须有可能驱动我们。如果我们追随威廉姆斯的论证,那么康德主义者们的确发展了一种非常奇怪的关于道德理由的理论。如果所有的理由必须是某个人的主观动机集合中的一个要素以便对我们来说成为一种动机这一点是真的,那么康德主义者们断言了有一些完全不可能成为动机的理由。如果这些理由不能成为动机,那么整个康德式的道德观念从一开始就出错了。幸运的是,康德主义者们并没有主张,道德理由不能成为道德动机。他们并不主张道德理由处在某个人的主观动机集合之外。相反,在存在着两种与我们主观动机集合中的两种不同要素对应着的不同类 型的实践理性的意义上,实践理性确实在驱动我们。道德的理由和非道德的理由都是这个集合的部分。对康德主义者来说,我们既有道德的禀性,又有非道德的禀性。威廉姆斯对道德理由的观点和康德式的对道德理由的观点之差别,不在于康德主义者们宣称道德理由不是主观动机集合中的要素。差别在于,康德主义者们主张,存在着某些理由有资格作为其他理由的道德价值的判断标准。简言之,康德主义者们认为,我们应当同时做规范的外在主义者和动机的内在主义者。我们应当从我们的道德理由的视角来判断我们非道德的理由。然而,两种类型的理由,都是主观动机集合的部分。正是因为道德理由是这个集合的部分,人类才会有道德问题。他们不仅关心自己的自由和福利,他们同样关心其他人的自由和福利。


康德主义者们和威廉姆斯之间的争议,我认为,不是关于我们的主观动机集合与我们的道德理由之间存在的关系。相反,这个争议是关于这些理由的本质。康德主义者们必须标明,道德理由有一种不同的根源,并高于工具性的或非道德的理由。而在表明这一点时,他们所指的就是自由的概念和作为目的自身而实存着的人的概念。


但是,当我说人有一种禀性按照他们的道德洞见而行动时,到底指的是什么? 且把我们如何才能确证道德理由这个问题置于康德式的基础之上放在一边,我认为,对道德动机的这种形式意义的最好的解释,依然可以在 H. A. Prichard出版于百余年前的论文《道德哲学建立在某种错误之上吗?》之中找到。在他的论文里,Prichard主张,一个明白自己的道德责任的人,不会再合理地去问为什么她应当道德地行动这样一个道德问题。没有必要去证明我们的道德责任,也没有可能这样做,因为“采取某一特定种类的行动的责任感,或者说正义感,是绝对非派生的,或是直接的。”


采纳Prichard的论证,我们可以说:一个明白自己的道德责任的人,不会从道德上问为什么她应当道德地行动,这正是因为她知道什么是她的责任。但是,这个人还是可以问这个非道德的问题,为什么她应当做一个道德的人。一个人能够问这个问题,是因为她不仅可以从她的道德理由的角度来判断她的非道德的理由,她还可以从她的非道德理由的角度来判断她的道德理由。而这正是我们思考我们的道德推理的本质的方式。我们不仅仅在问,什么是我们在道德上有责任去做的,我们还在问,如果就满足自己的个人欲望而言我们会蒙受损失的话,我们是否还愿意背负做一个道德的人的“重担”。所以,道德动机的形式意义,意味着我们同时认真对待我们道德的责任和我们非道德的利益。道德的人有行善的意志,所以他们把道德理由纳入自己的考量。但是,人们并不总被他们的道德理由所规定。他们有违背自己的道德责任的自由,如果他们想那样做的话。




三、结论


我已经证明了,威廉姆斯对康德式的道德理由概念的批评是误导性的。康德主义者们并不主张,道德理由不是一个人的主观动机集合的一部分。毋宁说,他们主张道德理由是这个集合的要素,而且因为他们是这类要素,他们同时就是道德动机。所以,关于道德动机的本质的现代讨论,实际上是一种关于道德理由的本质的讨论。现在,我们没有一种关于道德动机的“无立场的”理论。每个道德动机的概念,都建立在一种道德理由的理论之上,建立在一种特定的道德推理的概念之上。康德主义者们至少相信,有一些道德理由不是建立在欲望、经验性的兴趣或爱好之上的。相反,道德理由是那些建立在我们的主观动机集合的要素之上的理由,即建立在理性本身之上的理由。


但是,主张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实践理由,即道德理由和非道德理由,要求我们同时证明一种对休谟和威廉姆斯来说陌生的意志自由的概念。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要证明一种同时包含了道德理由和非道德理由的规范的外在主义的观点,我们需要预设人们有决定是否想按照道德理由行动还是想按照非道德理由行动的自由。对于哲学中的经验论传统来说,这种自由概念完全是没有得到确证的,因为这是非理性的清晰迹象:我们不可能同时拥有两种相互冲突的实践理由,而不变得非理性或在实践上瘫痪掉。但是对康德主义者们来说,意志的自由,首先与首要的,就是意味着我们有自由去决定,是否要做一个自私自利者或要做一个敬重他人为平等主体的道德人。从实践的角度看,我们都把自己看做“按照自由的理念而行动着”。


最后,留给我们的是这种洞见:一种康德式的道德理论,并没有像威廉姆斯所说的那样因为其没有得到确证的道德动机理论而破产。相反,威廉姆斯所说的一个“主观动机集合”的概念,可能对一个康德主义的道德哲学家来说是可接受的。但是,这当然不并等于说,由于威廉姆斯的批评是没有得到确证的,所以康德式的道德概念就没有严重的问题。康德主义者们需要从一种可信的关于实践理性的理论开始他们的论证,但是我未主张在这篇文章中提供这样一种关于意志自由和规范的外在主义的理论。我也没有主张康德主义者们会同意这可能是怎样的一种道德理由。实际上,在康德式的道德哲学的领域中,富有成果的争论是那些关于一般实践理性的本质和特殊道德理由的本质的争论。康德主义阵营内部的主要争论,是在于对实践理由的自然主义的解释和非自然主义的解释。我认为,我们应当尽力找到一种对于道德理由、责任和动机的可信的非自然主义的解释。如果我们找不到这样一种解释,那么最终休谟和休谟主义者们可能是对的


(本文原载于《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68卷 第4期 2015年7月,责任编辑:涂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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